嘉院工字〔2011〕9號
各分工會:
《嘉興學院教職工社團(協會)管理暫行規定》已經校工會委員會會議審定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中國教育工會嘉興學院委員會
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
嘉興學院教職工社團(協會)管理暫行規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嘉興學院教職工社團的管理和運作,繁榮校園文化,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嘉興學院教職工社團(以下簡稱“社團”)是指嘉興學院教職工根據共同的興趣、愛好,自愿組成的群眾性組織。
第三條 社團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,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,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,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。
第四條 社團以建設文明校園,繁榮校園文化為宗旨,團結和引導廣大教職工積極開展各種健康的文化、體育活動,豐富教職工業余文化體育生活,促進廣大教職工思想道德素質、文化藝術素質和身體素質的協調發展。
第五條 校工會是社團登記審批和監督管理部門,社團接受校工會的指導、組織、管理和監督。
第二章 申請登記
第六條 教職工20人以上方可成立社團,成立社團必須嚴格履行申請手續,經批準后方可成立并開展工作。
第七條 同一性質或同一名稱的社團,全校只設置一個。規模較大的社團可以設分支機構。
第八條 申請成立社團,應提供下列資料:
1. 申請書;
2. 社團章程(草案);
3. 社團籌備負責人的情況介紹;
4. 社團基本成員名單。
第九條 社團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:
1. 名稱(必須冠名“嘉興學院教職工XXXX”,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,不違背校園文明風尚);
2. 宗旨;
3. 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能;
4. 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;
5. 經費來源及其管理辦法;
6. 社員的權利和義務;
7. 社團成員資格的取得和取消(社員條件,入退手續);
8.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。
第十條 申請成立社團,可到校工會領取《嘉興學院教職工社團登記申請表》,填好后連同章程等材料,報校工會審批。經批準成立的社團,由校工會通告。
第十一條 各分工會可成立獨立的教職工社團或各社團在分工會成立分會,均由分工會負責審批,并報校工會同意。
第三章 變更或注銷
第十二條 社團改變名稱,應到校工會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三條 社團因故自行解散,應到校工會辦理注銷登記。
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,由校工會直接注銷社團資格:
1.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校紀校規;
2. 社團自身管理混亂,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;
3. 連續兩年不招收新會員;
4. 一年未開展任何活動。
第四章 相關人員基本規定
第十五條 負責人:
1. 社團籌備負責人必須是嘉興學院教職工,具備相關知識和經驗技能,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養;
2. 社團負責人的更換,應提前一周到校工會申報,領取《社團負責人換屆登記表》,換屆完畢后,及時到校工會交表備案。
第十六條 會員:
1. 各社團正式成員必須是嘉興學院教職工(有些活動可根據需要適當邀請校外人員參加);
2. 會員應具備相關特長,并積極參加社團各項活動;
3. 規模較大的社團可采取團體會員制。
第五章 活動管理
第十七條 社團的一切活動接受校工會的監督和指導。
第十八條 社團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并總結上一年度活動,報校工會備案。
第十九條 社團活動應與本社團性質和特色相結合,要有利于教職工文化、體育素質的提高,能真正促進校園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。
第二十條 社團每年至少要舉辦和組織一次有較好反響和較大影響的活動,社團應力求在校內外產生良好的影響和聲譽。
第二十一條 社團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。
第二十二條 社團活動安排應與學校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相協調,服從學校工作大局。
第二十三條 社團應積極承辦校工會等相關部門委托交辦的專項活動,并在校工會的指導下有計劃地開展對外交流活動,參加有關比賽。
第六章 經費來源與管理
第二十四條 社團活動經費遵循“自籌,自立,自主”的原則,積極爭取校內外的廣泛支持。社團基本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、校工會支持和有關單位贊助等多種渠道。具體辦法如下:
1. 各社團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收取會費;
2. 校工會按照社團規模、開展活動等情況,每年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;
3. 社團對外爭取的贊助費,由社團自主掌握使用;
4. 承辦的專項活動費用,由所委托部門承擔;
5. 校工會統一安排的外出比賽,由校工會統一安排費用,其他對外交流活動,各社團自己解決。
第二十五條 各社團必須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,必須有專人負責財務管理,實行財務公開,接受會員和校工會的監督。
第二十六條 社團的經費使用必須符合學校的有關規定和本社團有關制度。
第七章 監督管理
第二十七條 校工會對社團的重大活動實施監督管理,對違反社團章程和本規定的活動,應予勸阻和制止。
第二十八條 校工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社團負責人會議,討論研究社團活動計劃,總結、指導社團工作。
第二十九條 校工會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社團評優活動,表彰先進社團和優秀社團管理干部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條 各教職工社團章程及管理辦法不得與本規定相違背。
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未盡事宜由校工會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二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,原《教工社團經費資助規定(試行)》同時廢止。